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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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函〔201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4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本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四川省质量管理奖评定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价、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在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评审对象为: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评委会委员多名。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业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六)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七)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八)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主要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业绩。
第二十一条 遂宁市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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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4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西藏自治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协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协调管理办法

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以下简称“青藏专项”)是国家投资的重大地勘项目。青藏专项的实施,对摸清我区矿产资源家底,形成国家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基地,把我区的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我区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青藏专项工作的管理,保障青藏专项顺利实施,圆满完成青藏专项工作任务,促进青藏专项工作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根据《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青藏高原地质工作备忘录》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青海省、西藏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省区青藏专项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保障青藏专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协调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成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勘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及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二条 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部省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内外部关系,为青藏专项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负责建立后勤与安全保障体系,实施紧急救援。

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组织召开青藏专项工作会议,在总结青藏专项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果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青藏专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市)通报青藏专项进展情况、接续工作和新立项目安排情况。

第三条 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青藏专项的具体工作,处理青藏专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负责加强与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负责向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青藏专项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营造我区良好工作环境和工作保障的对策措施建议。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青藏专项工作的研究部署,使青藏专项项目安排与我区区域发展规划有机结合,积极促进我区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青藏专项勘查工作的管理。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青藏专项管理协调事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帮助与服务,保证青藏专项工作在本辖区内的顺利实施。同时,向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与本地(市)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的工作联系,结合本地(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优势矿产资源,积极向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 青藏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勘查工作前,必须持中国地质调查局下发的项目任务书、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勘查设计书到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及时到工作的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青藏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要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勘查设计书和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项目施工。青藏专项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期间,要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年度工作结束后,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第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青藏专项工作的跟踪、协调与服务,掌握了解青藏专项计划项目年度要点、工作地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预期成果等内容。加强青藏专项工作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和社会化服务。青藏专项项目承
担单位要严格按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交各类成果资料(含原始资料)。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青藏专项重点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区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

第九条 青藏专项地质调查项目,其工作范围内将不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新立矿业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青藏专项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拒绝和阻挠青藏专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青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术装字[2002]11号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八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本局:局领导(5),各司(室),存档(3),共印100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履行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有关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的职能,必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范围

(一)国家局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综合掌握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动态,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拟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综合掌握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二)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编制、项目管理、验收与鉴定、成果登记、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奖励等。

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与计划编制

(三)国家局每年编制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项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国家局管理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列入国家经贸委的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国家计委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科学技术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国家局安排的科技项目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申请列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四)经国家局推荐、国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需由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按相应管理办法和通知精神,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国家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向有关部门推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五)国家局利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国家局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利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技术水平高,对安全生产有重要促进作用并有较大的推广应用范围的项目,可作为指导性计划项目,列入国家局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申请列入年度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项目,需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意见,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国家局,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可以直接上报。国家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论证,研究确定列入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的指导性计划项目。

三、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管理

(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设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区、市)的煤矿安全科技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协调。

(八)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国拨资金合理使用和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照项目立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目标按时完成科研工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期限半年以前申请项目的撤销或调整。

不按要求申请撤销或调整而又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三年内不推荐其申报的项目列入有关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一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局各类科技计划。

(九)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及国家局利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的撤销与调整,按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项目的撤销与调整,需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正式提出申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意见报国家局。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撤销与调整项目。

(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各类科技项目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科技项目的验收、鉴定与登记

(十一)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项目(或课题)的验收或鉴定(评审)申请。

(十二)计划外的重大安全生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十三)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进行。

(十四)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须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的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完成单位所在地(或成果应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局。

(十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3.新产品是否经国家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用于特殊作业环境并有防爆等要求的产品除性能检验外,还必须进行安全性检验);

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5.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6.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十六)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鉴定、评审,可以直接向国家局提出申请。

(十七)经国家局审查符合成果鉴定(评审)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局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

(十八)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证书,经国家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十九)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应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取得专利授权)并持肯定性意见,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进行成果登记的应是成果第一完成人(单位)。

(二十一)科技成果登记须报送数据软盘、《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规定的格式)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份。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研究报告。

(二十二)凡通过国家局组织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专利类的科技成果在取得专利授权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十三)国家局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证据。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

(二十四)国家局每年编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申请列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完成科技成果鉴定一年以上,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2.推广应用点在两个以上(原工业性试验单位除外),并已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由成果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3.成果推广后对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

(二十五)推荐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

(二十六)国家局每年从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的重点推广项目,采用召开推广会、成果展览、发布科技成果信息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

(二十七)国家局组织涉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产品目录的专家评审,提出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建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后,予以发布。

六、科技成果的奖励

(二十八)国家局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开发和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对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成果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需由国家局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