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42:17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保证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救灾药品、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做好监管工作。

  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应为救灾所需相关产品,具体品种应符合灾区提供的需求目录。

  三、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未经我国批准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四、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

  五、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受赠人应为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受赠机构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
  受赠人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受赠产品清单(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等);应对受赠药品、医疗器械建立质量验收制度,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受赠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验收,必要时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分发。
  受赠人应当制定分发、使用计划,建立分发记录,并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使用,以保证捐赠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对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受赠人在分发时应附中文说明书。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销售。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期间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救灾和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对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严惩。非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辖区内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等情况,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同意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给予广泛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民事”一词包括劳动方面的事项。

 第二条 司法保护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应当有权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
  二、一方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该人是外国人或者在其境内没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而要求该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三条 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二、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住所或者惯常居所所在地的一方主管机关出具关于该人财产状况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和惯常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机关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三、负责对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四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包括调取物证,获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调取书证和相关资料,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勘验,或者履行与调查取证有关的其他司法行为;
  (三)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四)交换法律资料;
  (五)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第五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在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二、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阿根廷共和国方面为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和程序
  一、双方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适用各自的本国法。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特殊方式执行司法协助的请求。
  三、被请求的司法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立即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司法机关,以便执行。

 第七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提供司法协助将有损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请求的事项超出本国司法机关的主管范围,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并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八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司法协助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请求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可能时,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三)请求所涉及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系法人,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必要时,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请求所涉及的诉讼性质和案情摘要;
  (六)请求的事项;
  (七)执行请求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执行该请求,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因为材料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仍然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应当将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

 第九条 文字
  一、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书面联系时,应当使用本国文字,并附对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二、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使用请求书的文字,并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第十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在本国境内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所产生的费用。
  二、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按照本条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方式执行请求的费用;
  (二)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请求方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和规定支付;
  (三)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
  (四)笔译和口译的费用和报酬。
  三、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

          第二章 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限制
  本条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二)调取未在请求书中予以列明,或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

 第十二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到场
  如果请求方明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通知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以便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上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到场时应当遵守被请求方的法律。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到请求方出庭
  一、请求方在通知居住于被请求方境内的人员以证人或者鉴定人的身份到其司法机关出庭时,不得在通知中强迫上述人员出庭。
  二、被请求方在按照请求送达上述通知时,不得因上述人员未出庭而对其采取威胁或者处罚措施。
  三、对于前来请求方出庭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不得因其入境前所犯的罪行或者因其证词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羁押。

 第十四条 通知执行结果
  一、被请求方应当通过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联系途径,向请求方书面通知送达结果,并附送达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应当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身份、送达日期和地点以及送达方式。如果受送达人拒收,应当注明拒收的原因。
  二、被请求方应当通过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联系途径,向请求方书面通知执行调查取证请求的结果,并转交所取得的证据材料。

           第三章 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五条 法院裁决的适用范围
  一方法院在本条约生效后作出的下列裁决,应当根据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另一方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
  (一)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决;
  (二)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向被害人给予赔偿和返还财物作出的民事裁决;
  (三)法院就民事和商事案件制作的调解书。

 第十六条 申请的提出
  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方的主管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其向作出该裁决的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按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途径转交给被请求方法院。

 第十七条 申请应附的文件
  一、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申请,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经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
  (二)证明裁决是终局的文件,以及在申请执行时,证明裁决是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说明;
  (三)证明已经向败诉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的文件;
  (四)证明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败诉一方当事人已经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在法庭中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
  二、申请书和上述裁决及文件,均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第十八条 承认与执行的拒绝
  除根据本条约第七条的规定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一)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该裁决不是终局的或者不具有执行效力;
  (二)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作出裁决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三)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败诉的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没有得到适当代理;
  (四)被请求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或者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者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决;
  (五)本条约第十七条中的规定没有得到满足。

 第十九条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仅限于审查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规定的条件,不得对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三、如果裁决无法得到全部承认与执行,被请求方法院可以决定承认与执行裁决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条 效力
  被承认与执行的裁决在被请求方境内应当与被请求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换法律资料
  一、为执行本条约,一方中央机关可请求另一方中央机关提供现行法律的资料。
  二、一方法院可以通过中央机关,请求另一方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提供有关此案件的法律资料。

 第二十二条 外交或者领事官员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另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官员向在该另一方领域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但应当遵守该另一方的法律,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认证的免除
  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由双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并且通过本条约第五条规定的联系途径转递的文件,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者实施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分歧,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达成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00一年四月九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         阿根廷共和国代表
        李肇星        阿达尔维托·罗德里格斯·贾瓦里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以日本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日本国会众议院议员志贺义雄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应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邀请,于1961年6月13日至22日,在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在访问期间,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参观。
在访问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分别接见了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刘少奇,在谈话中指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日本共产党一直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一直是日本人民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坚决代表者和捍卫者。
毛泽东主席、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在接见时,对于日本人民英勇的反美爱国斗争和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且认为,日本人民争取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斗争,终将冲破美帝国主义和追随它的日本垄断资本的重重障碍,取得最后的胜利。
在访问期间,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以志贺义雄团长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就中国人民和日本人民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以及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与合作的问题进行了亲密的交谈。参加这次会谈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员程潜、张奚若、廖承志、刘宁一、张苏,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员川上贯一、岩间正男、谷口善太郎、须藤五郎。会谈是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就以下各点取得了完全一致的意见。
双方一致确认,当前的国际形势,对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和平、独立、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事业是很有利的。1960年11月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阵营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建设,不断地取得了新的伟大成就;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民族和民主运动的风暴继续高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斗争显示了巨大力量;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日益陷入孤立。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和平外交政策正在全世界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近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赫鲁晓夫同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谈,再一次证明了苏联为维护世界和平所作的真诚努力。
双方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代表团在1959年3月和1959年10月两次共同声明所指出的,也是日本社会党访华代表团故浅沼稻次郎团长在1959年3月访华时所说的:美帝国主义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敌人。双方认为,美帝国主义的实力政策、新殖民主义是威胁世界和平和造成国际紧张局势的主要根源。美帝国主义是世界反动的支柱,是国际宪兵,是全世界人民的敌人。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日本和中国的侵略。美帝国主义同作为美帝国主义在日本的忠实代理人的岸信介政府缔结了反共的军事同盟,并且正在加速日本的扩军备战和核武装,阴谋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东北亚反共军事联盟。美帝国主义还在冲绳和小笠原群岛建立了巨大的侵略基地,在整个日本国土上建立了目的在于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军事基地网。美帝国主义把日本作为它在亚洲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主要据点,企图把日本再一次拖上战争的道路。
美帝国主义至今还霸占着中国的领土台湾,而且不断地进行挑衅活动。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老挝、南越、南朝鲜进行的侵略和干涉。双方认为老挝的严重局势是美帝国主义破坏1954年日内瓦协议,对老挝进行侵略和干涉所造成的;美帝国主义对南越日益加强的军事干涉,破坏了越南人民和平统一越南的要求。东南亚防务集团主要是美国侵略亚洲东南部的工具,是造成老挝、越南南方和整个东南亚地区紧张局势的根源。只有废除“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才能维护亚洲东南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双方强调:美帝国主义一直对南朝鲜实行侵略和战争政策,最近又策划了南朝鲜的反动军事政变,严重地阻挠了朝鲜人民实现和平统一的要求。
双方还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古巴、刚果的野蛮侵略。双方坚决支持古巴、刚果和阿尔及利亚人民的英雄斗争。
双方强调: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对美帝国主义的全面扩军备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没有改变,而且也不会改变。全世界人民为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必须团结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力量,结成广泛的反帝统一战线,继续进行艰巨的斗争。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详细地介绍了日本人民反美爱国正义斗争的情况。指出日本人民为了从日本驱逐美帝国主义的势力,为了反对卖国的日本垄断资本,特别是为了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进行了持续两年以上的轰轰烈烈的反美爱国正义斗争。日本人民进行的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反对日本核武装、要求禁止原子弹氢弹和全面裁军的斗争,都有了巨大的高涨。日本人民在斗争中阻止了艾森豪威尔访日,打倒了岸信介政府,而且在目前把“阻止修改日美‘安全条约’国民会议”发展成为“废除新日美‘安全条约’、保卫和平与民主国民会议”,并且依靠这个力量还阻止了“防止政治性暴力行为法案”的通过。日本人民的爱国反美统一战线,也正在形成。日本人民这几年来所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和日本共产党执行正确的政策,高举民族独立的旗帜,和广大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坚决反对修正主义、左倾冒险主义、右翼社会民主主义的斗争分不开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团在日本共产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日本国会内和国会外,一贯地揭露了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的反动政策、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为保卫日本的民族独立、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反对保存低工资制、抬高物价、在所谓使“收入增加一倍”的计划的名义下破坏工人、农民的生活和破坏中小企业和农业的政策,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中国人大代表团热烈地称赞日本人民反美爱国的正义斗争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坚决表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美国军队撤出日本,取消美国在日本的军事基地,收复冲绳和小笠原群岛,以及为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日本而进行的斗争;并且认为这些斗争,已经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对日侵略政策和日本垄断资本扼杀民主的无耻阴谋;这些斗争大大有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而且也是对于中国人民的一种巨大支持。中国人大代表团对于英勇的、光荣的、正确的日本共产党在这些斗争中所起到的伟大作用,表示极大的钦佩。中国人大代表团请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向日本人民和日本共产党人转达中国人民的崇高的敬意。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热烈赞扬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高举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三面红旗,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于中国人民给予日本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反对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特别是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所进行的斗争以极大的鼓舞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还坚决表示,反对美国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支持中国人民收复自己的神圣领土台湾的正义斗争。
双方还一致认为中日两国关系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状态,完全是由于美帝国主义和追随美帝国主义的日本垄断资本所一手造成的。双方坚决谴责日本池田政府所采取的敌视中国,追随美国,制造“两个中国”的反动政策。中国人大代表团强调,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美日反动派用任何借口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
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往来,以及早日恢复两国的邦交,是符合于两国人民的要求的,而且也是有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事业的。中日两国人民必须为冲破美日反动派所设置的人为障碍,争取恢复两国的正常关系而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共产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 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长
彭真 志贺义雄
(签字) (签字)
1961年6月22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