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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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 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 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 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 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 “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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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8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塔河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各地(州)水利局、兵团各师水利局及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及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确保该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塔河治理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各地(州)、兵团各师水利局、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及塔河治理项目在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1〕74号)、自治区《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纪要》 (新政阅〔2001〕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的实际所制定的。
第三条 塔河治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塔河治理项目中所有地方、兵团及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单项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计委、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塔管局、各地(州)、兵团各师水利局及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塔管局是塔河治理项目的总项目法人,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及工程的防洪度汛负总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塔河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审工作;
2、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报告和五年实施方案,负责上报初步汇总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投资;
3、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塔管局负责塔河治理直管项目的建设,授权各地(州)、师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塔河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塔河治理项目的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塔河治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6、监督、检查各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7、对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支付,并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8、统计汇总上报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量和资金使用情 况;
9、主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
10、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
第七条 各地(州)、师负责本辖区内的塔河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向各地(州)、师塔河项目领导小组和塔管局负责,接受塔管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上报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2、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辖区内的工程建设;
3、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4、统计上报辖区内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5、负责汇总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落实防洪度汛措施;
6、参与各项目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8、监督、检查各项目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9、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塔河综合治理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及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塔河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
第十条 前期工作程序:
(一)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所有塔河治理项目都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塔管局负责预审,塔河治理项目自治区部分由水利厅审查,兵团部分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兵团水利局参与审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负责技术审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以后,塔河治理项目自治区部分的初步设计成果由水利厅审查,兵团部分的初步设计成果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兵团水利局参与审查,审查结果报塔管局备案;
3、自治区计委、兵团计委根据不同阶段的技术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批复,并将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
(二)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塔管局预审,自治区水利厅初审后按相关程序报水利部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报建
第十一条 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即可进入施工前准备工作。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各地(州)、师水利局初审后报送塔管局审批,报水利厅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塔管局初审后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审查上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2、各建设项目法人实体己组建;
3、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批准的年度塔河综合治理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关工程占用土地手续已办理完成或己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三条 塔管局及水利厅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将在15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对报建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更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五章 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五条 塔河治理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及水利部、自治区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塔管局组织招标,自治区计委及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塔管局授权后,由各地(州)、师水利局牵头、单项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地(州)、师计委及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由塔管局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在招标前14天向水利厅、计委报备;塔管局委托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在招标前14天由塔管局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评标程序以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水利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指导,严格执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制定的评标工作大纲。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 合同,实行双合同制,并上报塔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监督单位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开工及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及塔管局直管的建设项目,由塔管局向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计委申请办理该项目开工报告;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向塔管局及地区计委申请办理开工报告,并报水利厅备案。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l、设计图纸可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本项目节水计划承诺书已签订;
4、项目建设单位已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5、工程施工建设承包合同和廉政建设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6、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工程开工需要;
7、项目法人己与水利质量监督部门签订质量监督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全面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的选择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并上报塔管局及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州)、师水利局按规定时间向塔管局及水利厅汇总上报各项目上月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塔管局、各地(州、师)水利局要加大对各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项目法人要加强安全的宣传和教育,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塔河治理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具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塔河治理项目要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即政府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塔河治理项目中的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基本竣工时,各项目法人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将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验收合格后报送塔管局存档。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1994年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
(一)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领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时混淆。
(二)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
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
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进口单位在其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应按不同的结算方式采取不同的核销方式。
1、信用证、托收、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逐笔同步核销方式
(1)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应当在开证时填写核销单并交开证行,付汇金额栏填写实际开证金额。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在付汇日期栏进行逐笔登记。核销完毕,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托收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对方银行和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进口货物到货提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3)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到货逐笔核销方式
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付汇时,应按照《进口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核销单上填写付汇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应视不同的价格条款、不同的付汇和到货批次采取不同的核销办法: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如进口合同价格条款为到岸价格,进口单位应自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合同条款为离岸价格,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近洋30天、远洋45天)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预付货款项下付汇,一次付汇、分批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到货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一次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分批到货的,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每一批次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分批办理核销手续,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不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分批到货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3、转口贸易、贸易从属费用等项下的付汇核销
(1)转口贸易项下付汇,进口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填写核销单并交付汇行,货物到达最终口岸后,持收汇行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鲜活易腐、小额商品的进口,进口单位应持进口货物报关材料,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办理核销手续。
(3)购买有价样品的付汇,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办理核销手续,付汇银行同步核销。
(4)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定金,视同预付货款办理核销手续。
(5)进口项下的尾款、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持进口合同、发票、有关协议和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4、退汇款核销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后,合同因故未执行或部分到货,进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汇金额、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的费用之和应等于原付汇金额。
(2)进口付汇后,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进口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如进口报关金额低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应将剩余外汇及时调回境内,并持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报关金额高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持有关证明补付货款并同步核销。上述变动,如属价格变动,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出口商会的证明;如属溢短装,进口单位应提供有关的货物证明。
三、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管理
1、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待核销和已核销的核销单及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和“已核销卷”进行管理,“已核销卷”保留两年。
2、核销单的遗失和作废
进口单位如发生核销单遗失,应及时向领单行报告,经领单行确认后,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如发生核销单报废,应退回领单行,由领单行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
四、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在京外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在月后八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的数据并报总局国际收支司。有关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五、本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