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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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法〔20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为全面贯
彻落实中央重要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工作职能,为农业农村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为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为了做好2009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2009〕1号文件中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上述中央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农业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的人民法庭,95%在农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抓好人民法庭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新成效,作出新成绩。

二、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质量水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这一重要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加强对现代农业的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通过司法手段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继续强化制度落实措施,确保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现、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目标要求。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能否跃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关键在于认真执行好以上部署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落实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文件要求为重点,谋划好、开展好2009年的人民法庭工作,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质量水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三、以保增长为目标,为加强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意识,依法加大对破坏、侵占耕地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破坏、侵占耕地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实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管理”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着重审理好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纠纷案件,均衡确定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注意做到维护农产品生产各要素配置生产、交易秩序与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重,切实落实平等保护的法制原则,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维护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注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避免案件审理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以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为目标,依法加大对破坏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行为的制裁力度。

(四)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相关新类型案件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四、以保民生为关键,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群众幸福安康打下坚实基础

(一)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把农民依法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要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制止侵害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避免因其成为失地农民所导致的社会风险。

(二)审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及时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对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主动寻求党委、政府、人大的领导、配合与支持,以农民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审理涉及农民工维权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将农民工权益保护与企业生产健康发展对立起来,既要保护农民工的眼前利益,也要着眼于保障农民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积极努力。

(四)在审理农民工返乡创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时,要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有利条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农民工工作的重点内容,更是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要站在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制度措施,为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五)对因经济利益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劳资、债务、合同纠纷,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在案件执行工作中,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员工生计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全力消除因不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引发的经济、社会风险。下大力气组织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五、以保稳定为重点,为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基本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分类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维护稳定为目标,全面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使每个人民法庭都成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堡垒。

(二)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各项权益的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深刻认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的重要意义,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各项权益为重点,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着力化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矛盾。

(三)严格执行法律、国家政策规定,规范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按照《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以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目标,审理好承包土地的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相关纠纷案件。要通过规范、保护来促进流转,不能片面强调促进流转而忽视甚至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水平,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案件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五)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因审判和执行工作诱发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要以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为标准开展人民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尤其要注意纠正将三个效果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不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执法办案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积极协调各种矛盾化解手段之间的配合与衔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水平,实现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效果稳步提升。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安宁。

(七)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

(八)有效探索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按照《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和司法协理网络的作用,及时了解农村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多措并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六、积极主动开展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推动农村社会依法治理和全面进步

(一)纠正机械理解司法被动性的不正确认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要创新法律服务形式和途径,变被动为主动,大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审判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农业、农村、农民的具体情况紧密联系起来,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法治观念与水平,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满足农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和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注重保护重合同、守信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表彰重信守约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促进农村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七、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各级人民法院在抓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中,要以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为重点,建立并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要用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例教育广大干警。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干警,要坚决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依纪处理。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切实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通过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风,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在广大农村的司法公信力。

2009年是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极为关键的一年,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在2008年工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狠抓人民法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工作规划和落实意见。对当地人民法庭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研究分析成因和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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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教师进修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加强对“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工作的管理,特制订《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通知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并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好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

  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和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

  联系人:苏忱、陈悦电话:23116742 23116822

  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茶陵北路21号邮编:200032

  联系人:苏忱、劳南怡、熊立敏

  电话:64034439 64167677*355   

  附件:1、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2、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申请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的设立旨在通过承担科研项目,完成课题研究的规范程序和严格训练,提高“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后备人选”的科研水平和理论素养,进而提升校长、教师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专项课题的申报范围适用于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确定的“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后备人选”。

  第二条“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担专项课题的工作对象。   

二、申请   

  第三条凡列入“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后备人选”的对象均可申请专项课题。专项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5月下旬的所有工作日。过期当年不再受理。

  第四条专项课题以结合实际工作、本职工作的应用性研究、实践性研究为主,以个人研究为主。若是合作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研究中承担主要研究工作,须引导申请对象注重教学、深入课堂、注重管理、关注教师、关注学生,结合工作进行实践反思、经验总结、实验探索。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需填写《“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完成方案设计,并对完成研究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分析。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三、评审   

  第七条专项课题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综合平衡、领导审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批准确立的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任务。

  第八条专项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对批准确立的专项课题实施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对研究计划中重要事项作出调整,需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将通过公报、报告等方式及时公布全市专项课题的研究状况及管理工作。对于不能履行正常研究的单位与项目,将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也可视情况撤销项目,收回研究经费。

  第十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学院需对专项课题加强常规管理。   

四、鉴定与验收  

  第十一条凡被批准确立的专项课题研究期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需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并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验收。项目完成后,承担人应及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报告,并提供成果主件、主要附件及相关材料。鉴定验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并确定评审专家人选。鉴定验收可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法进行。合格的成果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颁发结题证书,并参与上海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优秀的成果也可向“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视情况为其提供出版资助或结集出版或提供延续研究的经费。鉴定验收不合格的成果将限期修正补充。

五、经费   

  第十二条凡批准确立的专项课题,由“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办公室”和申报对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提供相应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六、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1002382740478857.pdf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10023827407148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