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加强寄递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17:33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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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加强寄递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加强寄递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3月19日,国家邮政局向全国邮政监管系统下发关于加强寄递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1)加强对邮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邮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忧患意识,增强搞好安全监管工作的自觉性,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内容。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将文件精神传达到邮政企业和每一个快递企业,督促企业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促使广大员工认真遵守邮政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寄递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等安全监管文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时,严格执行当面验视内件、并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制度。对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亦应正常收寄其物品,但要做重点查验。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不予收寄。液体、粉末类物品经有关鉴定机构证明是安全的,也必须告知用户,不能使用航空运输,只能按水陆路邮件收寄。

  (4)加强同机场安检等部门的配合,认真查验航空邮件和快件。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主动联系机场安检等部门,了解邮路安全情况,配合做好工作。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航空邮件、快件加强自查、自检,杜绝各类危险品进入机场、进入货仓。严格执行航空邮件安全规定,对经安检不能运输的邮件、快件,企业要主动撤回,不得强行登机。

  (5)组织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局要在近期组织开展反恐安全检查工作,局领导要亲自带队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督促企业认真组织自查,及时排查各类隐患。对危及邮政通信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信息,要及时通知邮政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

  (6)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制度。对只抓经营,不抓安全,放松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引发恐怖事件的,要配合有关部门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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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道德与法的关系可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违法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的行为,而道德所提倡、鼓励的行为如见义勇为,则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否则该法应为恶法。事实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非恶法,所以被社会认可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可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为,不应存在同一个行为在道德层面是应提倡的见义勇为,而在法律框架下却是违法行为的逻辑混乱和价值错位。

就李舒舒见义勇为一事来说,其冲上马路的那一瞬间,不可能有太多的想法,也来不及有太多的想法,其目的只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小孩,所以就主观上来说,李舒舒并不存在任何影响交通安全的过错,而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所以就此而言,李舒舒不存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其勇于救人的行为更不应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如果以其行为具有客观违法的表象来据此认定其具有主观违法的过错,并进而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在客观归责。与其类似的福建郑秀文见义勇为事件和河北交警刘丙文见义勇为事件也是如此,对于郑秀文和刘丙文的救人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至于因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对该损失负有过错的责任方以及受益人进行赔偿,必要时可由国家进行补偿,但无论怎样也不应让英雄流血再流泪!具体到李舒舒见义勇为事件中,因李舒舒的见义勇为使被救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得到了减轻,所以在此情况下,被救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在此事件中,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失就是李舒舒本身所遭受的伤害,对此伤害,考虑到此次见义勇为的实际情况,由国家予以补偿、救助为宜。

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调整大多数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依法治国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但执法不应是机械式的,不能使执法的结果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底线,所以如何理性、智慧地执法是对执法者的考验,更是对社会良知的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