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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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具备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人。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我市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等有关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局)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办理区属用人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包括招工(含农转非招工,下同)和调工。

(一)在珠海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高技能人才,按调工办理;

(二)市外户籍城乡劳动力,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高技能人才,按招工办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代理高技能人才招调工手续。

第五条 市外户籍城乡劳动力,在本市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男年龄在40周岁、女年龄在35周岁以内,且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可向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代理招调工手续。

申请人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提供办理集体户口、职业介绍、人才派遣、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并免费托管档案2年。

申请人持有非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珠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进行实测,实测合格后可办理招调工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申请办理调工手续:

(一)具有城镇户籍;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取得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男性和女性年龄(除第五条规定外)分别在45周岁和40周岁以下。

(四)取得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的,男性和女性年龄(除第五条规定外)可分别放宽至50周岁和45周岁以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申请办理招工手续: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并已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男性和女性年龄(除第五条规定外)分别在45周岁和40周岁以下。

第八条 符合招调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子女(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可办理随迁手续。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本人不愿意迁转档案和户籍关系,符合《广东省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广东省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办理招调工手续的,持下列相关材料分别向市或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户口本。

(三)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婚姻状况、独生子女证明、计划生育材料及珠海市一级医院出具健康状况证明。

(五)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工人商调联系函》。

(六)接收单位撰写接收考核报告。

(七)招工报告。

(八)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

(九)调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代理委托书。

(十一)珠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相应等级实测证明。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的招调工程序:

(一)调工手续办理:

1.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和档案后,对同意调工的,通知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珠海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申请人”)领取《职工调动联系函》、《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调动人员花名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理户籍准迁手续后,凭《职工调动联系函》和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出所办理工作关系和户籍迁移手续。

3.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出所出具的《工人行政介绍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社保转移清单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加具入户意见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4.申请人凭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出具《合同制工人流动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及参保手续。

(二)招工(城镇失业人员)手续办理:

1.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后,对同意招工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城镇招工通知》、《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招工人员花名册》、《招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后,凭《城镇招工通知》和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加具入户意见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4.申请人凭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招收合同制工人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保转移接续及参保手续。

(三)“农转非”招工手续办理:

1.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后,对同意“农转非”招工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农转非招工通知》、《农转非指标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农转非人员花名册》、《农转非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理户籍准迁手续后,凭《农转非招工通知》和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申请人凭《招收合同制工人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到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报到手续并加具入户意见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4.申请人凭市或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劳动保障局不予办理招调工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且两年内不受理申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实测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珠海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和公布《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

第十五条 本市其他有关引进高技能人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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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故里之争:文化遗产也窝里斗?

未予


  “湖北安陆自称李白故里,四川江油要求停止侵权”。据报道,事件起因是安陆的一则宣传广告中有“李白故里”字样,引起了“有充分的史料佐证李白出生于江油”的江油市的不满,且已经“对其侵权提出交涉,希望对方在10日内,立即停播或删除含有“李白故里”字样的宣传广告片,并保留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追索的权利。安陆方面表示不会停播广告,并且也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论证,江油不该独霸“李白故里”,应共同将其发扬光大。
  这也“窝里斗”?读罢相关报道,不禁让人扼腕而叹。江油市第一时间想到为自己维权,打算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争端,这难道是近年来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升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论安陆、江油二市出此一幕的动机是什么,也不管是否是作秀,炒作的闹剧抑或其他,但很明显和经济利益,争名夺利是分不开的。“大家只知道靠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赚钱发财,但对如何继承并发扬这些文化瑰宝,却不甚了了”相关评论已对此分析颇多,对此不再赘论。
  “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三个中国人就是一条虫”,虽然笔者不完全赞同这样的言论,但从不少方面我们看到的就是种种的“窝里斗”。当我们自己人为李白故里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我们是否该想想其他国家对我们中华文明,对我们光辉的文化遗产的觊觎甚至是恬不知耻的侵夺呢?
  2005年中韩端午节之争最终以韩国的江陵端午节胜利告终。随后就有“韩国申请成功‘不是坏事’,原因是专家所说的:‘江陵端午祭其实与我们的端午节不是一回事’”此类主导言论传出。然而,祖宗留下的遗产落败了,我们有何颜面笑谈“这不是坏事”呢?无形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享的财富,韩国申遗成功对我们的端午文化不会有什么冲击,果真如此吗?我们忽视自己的传统节日,人家立法保护,我们不好好继承自己的文化遗产,人家去发扬光大。试问,我们笑从何来?就好像,我们被抢了钱包,还要笑着说,抢得好!这样可以激励我再去好好赚钱。就如同那个模棱两可的唐代宰相苏味道教人家说,别人吐了你口水也要陪笑脸一样,虽然有点“精神胜利法”的意思,却也不由心酸。
  仅仅是一个端午节之争吗?不是,近年来不断有所谓的韩国意淫言论:汉字是韩国人发明的,中医是韩国发明的,针灸是韩国人发明的,李时珍是韩国人 活字印刷术是韩国发明的,孔子是韩国人,秦始皇是韩国人,韩国的文明是世界四大古文明之一……当然也不仅仅是韩国在侵吞我们的文化遗产,我们可以不必为韩国,日本篡改历史这样的可耻行为去做口舌之争,我们也可以笑谈历史荣辱,我们还可以有虚怀若谷的胸襟,但是我们绝对不能“不知耻”,知耻而后勇;我们也绝对不能不爱护自己的民族文化,不爱就是忘本;我们更不能不继承发扬祖先留给我们优秀的文化遗产,否则会迷失自我。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海外对我们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2006年11月,“白家粉丝”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白家食品在德国的三个代理商之一欧凯公司抢注。此前,欧凯还在欧盟或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等。而在2009年4月23日,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终于对王致和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宣布“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王致和诉德国欧凯公司抢注商标一案,以王致和终审胜诉落幕。所以,我想说争李白故里的人们,你们消停消停吧,把你们的聪明才智用来维护自己真正的合法权益吧,把发律师函的时间省下来工作吧,把耗费在争名夺利,“窝里斗”的精力用在为当地百姓做点切实的好事上面吧。
  当我们自己在作“李白故里之争时”,当年轻的一代疯狂的过着人家的圣诞节、情人节时,当很多人为韩剧、韩流……痴迷时,当我们在学习他国的先进技术优秀文化时,千万不要忘记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防范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国家的卑劣行径。这一切不仅仅是某一代人的责任,是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每一代中华儿女生命延续的历史使命。


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合意委托形成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就部分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承包方和发包方合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造价审核的,该造价审核报告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008年2月28日,牧川装饰公司(乙方)与铭基金诺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牧川装饰公司于2008年3月初进场施工。期间,铭基金诺公司增加了工程量,牧川装饰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并向铭基金诺公司提供了工程结算单,铭基金诺公司陆续支付给牧川装饰公司工程款1078694.90元。后因其他原因该项目停工,铭基金诺公司遂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造价审核,审核价格为223178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铭基金诺公司自行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审核报告能否作为核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铭基金诺公司自行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造价审核,该咨询公司出具了京华鑫基审字(2009)第131号审核报告,现牧川装饰公司将该审核报告作为证据提出,但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虽然铭基金诺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审核报告依法予以采信,该鉴定结论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根据该审核报告确认为2231782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一审期间,经牧川装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了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华鑫基审字(2009)第131号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载明:“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接受委托,审核了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华夏第一街区B3、B4写字楼装饰工程结算”,说明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的审核是受铭基金诺公司的委托并经牧川装饰公司的同意。铭基金诺公司称该审核报告非其委托所作以及审核单位无资质等,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审核报告虽非人民法院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但系双方当事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合意送审,故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结算工作。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持有异议,但未具体指出异议所在,对其以未在审核报告上签字为由,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将该审核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二、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二初字第0003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63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8日,牧川装饰公司(乙方)与铭基金诺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华夏第一街区B3、B4写字楼的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辅料,主材甲供。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08年5月l5日,合同价款(暂估价1348000元),工程结算价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计算标准为上海93装饰定额,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金额和时间为: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设备进场l0天内支付l5%,计202200元;二、主体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20%,计269600元;三、工程完成至总工程量的70%左右,油漆工开始进场施工支付20%,计269600元;四、工程完成95%(泥作、木作、油漆基本完成,家具进场前),支付25%,计337000元;五、竣工计算审批后一星期内支付l5%,计202200元;六、余5%作为保修金,为期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算;七、乙方请求付款时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及财政有关规定的合格发票。对竣工验收及结算双方约定:工程完成后的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图及全套验收资料报请甲方验收批准,在收到全部验收资料后7天内须作出回复,如逾期即视为批准认可;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须15天内审计完毕,逾期视为认可。对违约索赔和争议双方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累计欠款每日6‰的违约金直至付款为止;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总价每日6‰的违约金直至竣工。合同签订后,牧川装饰公司于2008年3月初进场施工。期间,铭基金诺公司增加了工程量,牧川装饰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并向铭基金诺公司提供了工程结算单,铭基金诺公司陆续支付给牧川装饰公司工程款1078694.90元。后因其他原因该项目停工,铭基金诺公司遂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造价审核,审核价格为2231782元。牧川装饰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铭基金诺公司支付工程款1041498元,并自2008年11月4日起按每日6‰支付违约金。因铭基金诺公司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铭基金诺公司于2010年8月8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牧川装饰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6591720元,并承担相应的返修及违约责任。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牧川装饰公司已完工程的价款如何确定。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牧川装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室内装潢及设计,在资质上无瑕疵,该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对于已完成工程的价款,铭基金诺公司自行委托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造价审核,该咨询公司出具了京华鑫基审字(2009)第131号审核报告,现牧川装饰公司将该审核报告作为证据提出,但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虽然铭基金诺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审核报告依法予以采信,该鉴定结论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根据该审核报告确认为2231782元。因牧川装饰公司无证据证明建设工程交付的具体时间,且工程价款双方也未结算,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故不能认定铭基金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牧川装饰公司关于请求铭基金诺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铭基金诺公司应当支付自牧川装饰公司起诉之日起的欠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关于铭基金诺公司的反诉请求。按协议约定,合同价款1348000元为暂估价,工程量和工程的实际价款应当以双方最后结算或鉴定为准,因双方对实际工程量及价款没有具体约定,造成付款的数额无法计算,双方发生争议,致使工程停工,协议中止履行,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均无理由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施工协议已实际解除,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铭基金诺公司应当按已确定的工程价款给付尚欠牧川装饰公司的剩余工程款。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铭基金诺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间向牧川装饰公司提出,现铭基金诺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工程保质期内提出了质量问题,故其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一、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l04l4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10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二、驳回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所作的审价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2、牧川装饰公司有无延误工期,应否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3、牧川装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承担整改返修责任。
  (一)关于涉案造价审核报告问题。经查,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一审期间,经牧川装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了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华鑫基审字(2009)第131号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载明:“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我公司接受委托,审核了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由上海牧川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华夏第一街区B3、B4写字楼装饰工程结算”,说明北京华证鑫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的审核是受铭基金诺公司的委托并经牧川装饰公司的同意。铭基金诺公司称该审核报告非其委托所作以及审核单位无资质等,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审核报告虽非人民法院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但系双方当事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合意送审,故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结算工作。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持有异议,但未具体指出异议所在,对其以未在审核报告上签字为由,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将该审核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延误工期问题。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明确,但时至约定的竣工日期,涉案装饰工程并未完工。牧川装饰公司提供的三份工作联系单证明因铭基金诺公司资金缺乏、甲供材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工期延误直至停工,后双方中止合同履行,并对已完工程进行审核结算。铭基金诺公司无证据证实是牧川装饰公司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故其要求牧川装饰公司承担每日总价6‰计至竣工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一审中,铭基金诺公司就质量问题提供了现场照片,并提交现场勘验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因争议双方已实际中止了合同的履行,涉案装饰工程为未完工程,且一直处于停工状态,铭基金诺公司无证据证明从实际停工之日至双方合意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以及直至牧川装饰公司提起诉讼的近八个月的期间里,其曾向牧川装饰公司提出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整改,故一审法院对铭基金诺公司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未予处理并无不当。铭基金诺公司上诉要求牧川装饰公司对其完成的装饰工程承担整改返修至合格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铭基金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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