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28:53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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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配合电信改革,促进我国电信市场发展,现将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且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0.06元/分钟。
  二、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565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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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中、第七条中的“或者关闭”。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交通部

国际海事组织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以A·678(16)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修正案。最近,国际海事组织来函称,该修正案已达到生效条件并将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接受了该修正案。现将该修正案的中文本中的第十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一九八九年修正案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用下列文字取代现有的(d)项:
“(d)(i)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
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
船舶、帆船和从事捕渔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ii)尽管有上述(i),当船舶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
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任何其他地方
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