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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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中宣部、文化部制定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9年7月27日印发。《意见》以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为指引,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根本指南。为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在解放思想中凝聚共识。加快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是文化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环节,采取培训班、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在广大机关干部和国有院团演职员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动思想解放,加快改革步伐”主题学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深化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理解和把握深化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基本要求,特别要提高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推动演艺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形成富于效率的工作机制。健全、高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推进改革的必要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要健全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完善会议、协调、调研、督查等方面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推进本地区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职责。文化部将于近期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人座谈会,交流情况,分析问题,推动建立上下联动、沟通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抓好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意见》实施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实施方案,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前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要深入开展国有院团改革发展调研工作,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国有院团一线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009年10月20日前制定出本地区实施《意见》的总体方案,确定全面完成《意见》各项目标任务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报文化部备案。在此之前,各地要尽快确定于今年之内完成整体转制试点的国有院团名单,经文化部汇总后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0日交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转制院团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必须于9月10日前完成,报文化部备案。已完成直属院团转企改制试点的省、市,要在9月10日前制定分期分批展开本地区各级国有院团转制工作的总体方案,报文化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推进改革的基本保障。各地要深入学习、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改革配套文件,用好用足支持国有院团改革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围绕《意见》提出的要求,在改善转制院团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确保增大财政投入力度、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实现养老待遇水平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制定更具操作性、更加优惠的地方性政策,保障国有院团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五、宣传和推广改革典型,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抓好典型示范,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各地要切实抓好对国有院团体制改革既有先进典型的宣传,掀起学典型、用典型的热潮,引导干部职工从比差距中增动力,在学先进中树信心。同时,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鼓励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的典型经验。文化部将采取编发改革动态、组织媒体采访、召开专题会议、出版典型经验选编和报告文学等形式,大力宣传和推广各地涌现的改革先进典型。

六、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强化问责和督查制度,是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把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纳入重要工作范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对有关负责干部的考核考察,确保改革工作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文化部将建立国有院团改革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定期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院团改革工作进度通报。今年年底,文化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开展集中督查,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于2010年初召开全国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表彰会,对推动改革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动作迟缓、推动改革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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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9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前一阶段整顿进口第七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时反映出的一些情况,现就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家用电话机等废电器。
此前已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
二、今后凡批准进口废电机的,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的后面注明“回收铜”;批准进口废电线电缆和废五金电器的,在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和铝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602.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后面注明“回收铜、回收铝”。海关仍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以上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家工商局、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单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监[2010]112号


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时间

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金融企业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复的2009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计算绩效年薪倍数;金融企业是否按照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考核浮动系数。

(四)薪酬兑现情况。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是否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基本年薪是否合理按月分摊和支付,绩效年薪是否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提取,是否延期兑现50%以上。

(五)福利性收入情况。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等,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失业保险是否按规定计算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执行封顶政策等;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是否从基本年薪代扣。

(六)监督与管理情况。是否根据《薪酬审核办法》履行决策程序;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变更、离职、免职、退休的,是否按规定转出工资关系或调整薪酬标准;金融企业负责人是否在规定的企业薪酬之外领取货币收入或福利性收入,是否在下属企业兼职领取薪酬;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薪酬审核办法》。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被查单位应对高管薪酬进行认真清理,据实填报相关报表,在检查组进点前准备好工资薪酬等相关资料。

(二)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指定检查联系人,提供必要工作场地,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予以确认,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专员办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自觉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各专员办要确保检查情况事实清楚,发现的问题定性准确,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处理。

财政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检查分工.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3/0011431e80bc0e63005a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