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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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5]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3日前,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会主持人及记录人员名单等在拆迁现场进行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及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可用于安置或周转过渡的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偿资金已存入强制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的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受理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的市、县(市)政府应当在10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

(一)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或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实施;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经县(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实施。

第八条执行部门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并报市、县(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前,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送达日与强制拆迁执行日间隔应当不少于15日。‍

第十条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必要时,可以由公证机关对送达方式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执行部门应当组织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到场作为证明人,并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场。执行部门应当提请公证机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房屋中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物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领取的,执行部门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三条执行部门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做好记录,并由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单位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部门、配合执行单位和执行依据;‍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

(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履行义务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现状;‍

(五)强制措施实施情况;‍

(六)现场执行负责人、协助执行单位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时间。‍

第十四条对拒绝、阻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建设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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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属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 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至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印发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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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体
育局与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性的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组织国内、省内各项竞赛及国际竞赛的具体工作和省内各单项竞技体
育训练的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体质测试、培训群众体育骨干,以及群众性体育竞
赛的组织、集训、参赛等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将指导体育设施标准化、规范化的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的职能。
  2.取消指导体育刊物出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体育工作
的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订体育
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导实施“全民健身
计划”。
  (三)对竞技体育进行宏观的指导和管理,统筹规划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
点布局。
  (四)负责在本省举办的重大国际体育竞赛和省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
调及统筹安排。
  (五)开展对外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指导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外事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科研工作,开展体育系统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抓好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运动队伍的工资和奖励政策。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体育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做好各处室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机
要保密、会议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等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的方案,组
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负责调研和信息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拟订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全民
健身计划”的实施;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有关行业和部门群众体
育项目协会的工作;承办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四)竞技体育处
  负责全运会项目布局、建设、管理,抓好各竞赛项目的训练体制改革;指导
省优秀运动队后备人才及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参加全国以上综合性
运动会的各项组织工作;综合平衡优秀运动队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分类管理;指导、
协调省优秀运动队备战全国运动会的各项工作;组织和指导体育科研工作。
  (五)体育经济处
  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省级体育经费预算和基建投资计划;管理机关的计
划、财务、统计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提出
体育基金的安排使用计划;参与体育市场的管理监督,拟订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
件和审批程序。
  (六)人事保卫处
  管理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
门做好省优秀运动员的招调和安置工作;研究提出运动员、教练员有关工资、奖
励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省优秀运动队和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负责办理机
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和因私出境人员的出境报批手续。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组织指导体育宣
传工作。

  四、人员编制

  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