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标牌制造厂与兰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5:05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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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标牌制造厂与兰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3)于民权初字第742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四权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基于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由于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因而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冲突较为明显,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并且,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举证、鉴定等各方面,都比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更为复杂。

三、基本案情
被告兰某于1998年至2000年任原告沈阳市标牌制造厂(以下简称“标牌制造厂”)副厂长,在此期间,兰某未与标牌制造厂签订过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被告王某是沈阳铁路局印刷标签厂的一名下岗工人,与被告兰某系夫妻关系。2000年8月21日,王某注册成立了一伦标牌制造厂,2002年9月6日注册成立了被告伊渤伦厂。2003年12月31日,一伦标牌制造厂注销。
后标牌制造厂以兰某、王某、伊渤伦厂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标牌制造厂在一审庭审中所述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喷砂工艺、抛光工艺、氧化工艺,以及沈阳机床厂一家经营信息。
经查明,标牌制造厂为其上述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为:1991年4月10日标牌制造厂的会议纪要,作为会议内容之一在上面记载了一项“反内盗,主要是盗技术、信息等。”标牌制造厂的单位档案管理达标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伊渤伦厂制作标牌的工艺流程均为:制作白图—晒印—制版—腐蚀—喷砂—抛光—氧化。
再查明,《现代铭牌商标装饰技术》、《电镀工艺手册》等书中公开了喷砂工艺中的温度、时间;氧化工艺中的硫酸加水;抛光工艺,采用磷酸加铬酐等技术方法。

四、法院审理
于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三被告,即兰某、王某及伊渤伦厂提供相关公开书籍作为反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标牌制造厂生产标牌在喷砂、电抛光、机械抛光、氧化工序所采用的技术来源于公知技术,原告无证据证明三被告不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且对于三被告所用的技术无异议,故原告提出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不能成立。至于原告标牌制造厂认为其向沈阳机床一厂销售标牌的数量的减少是由于被告将产品销售给沈阳机床一厂的主张,由于原告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举证证明,而被告却能够证明沈阳机床一厂并未将原告标牌制造厂作为唯一的供货单位,因此原告的认为被告侵害其客户名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标牌制造厂提出兰某、王某及伊渤伦厂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标牌制造厂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沈阳标牌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标牌制造厂不服,上诉至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兰某、王某、伊渤伦厂提供的书籍不构成上诉人商业秘密的公开;三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兰某、王某及伊渤伦厂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标牌制造厂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张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其主张的技术信息为:烘烤工艺、喷砂工艺、氧化工艺、抛光工艺;经营信息为包括沈阳机床一厂、沈阳电力机械厂等五家客户。
经审理查明,沈阳市中院认为:本案纠纷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故首先应确认上诉人标牌制造厂所述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权利人要主张其具有商业秘密,首先应当明确其范围,且该范围应清楚、固定,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表现出来。上诉人标牌制造厂在起诉状、一审陈述及二审审理过程中,对其所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每一次陈述均不一致,其起诉状中强调其技术秘密为:制作图纸、设备构造、工艺配方、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一审法院审理中主张为:喷砂工艺、电抛光采用磷酸、铬酐,机械抛光用沈阳布轮厂生产的布轮;氧化工艺,采用硫酸加水,时间由实际操作技术人员掌握。而在二审审理中却又认为机械抛光不是商业秘密,对电抛光工艺、氧化工艺又增加了多项技术参数。故从上述几次的变化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没有固定的载体形式,且其范围也不清晰、明确。其次,除了商业秘密的范围要具体明确外,权利人还应当有针对性的对具体明确的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本案中,上诉人对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并不清楚,因此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上诉人采取了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上诉人主张其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有1991年的会议纪要、档案升级的证明。关于会议纪要,其上没有记载上诉人所涉的商业秘密究竟是什么,哪些人员应该对哪些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只是在会议纪要上强调“反内盗”。关于档案升级,只能证明上诉人单位的档案管理达标,并不能作为上诉人对具体商业秘密采取合理、适当保密措施的依据。此外,上诉人也没有与涉案的被上诉人兰某签订过任何有关技术秘密的保密协议。故上诉人主张其已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标牌制造厂所称的技术秘密没有具体明确的范围,并且没有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要构成法律上的经营秘密,应该具有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客户名单系其通过花费一定的劳动和努力而收集起来的特有的客户群,并且需证明将这些客户信息作为经营秘密加以系统的管理和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而本案中,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其经营信息具有经营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相应证据,亦未对其采取的保密措施进行举证,故对上诉人的客户名单为其经营秘密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书籍不能认定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问题。法院认为,即使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被视为商业秘密,由于其中大部分技术已在公开出版物上公开,与公知技术相同的部分不能作为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而给予保护;至于与公知技术不同的部分,由于上诉人没有明确其范围,亦没有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故均不构成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对上诉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劳动者“跳槽”是引发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最大诱因之一。故在本案中,我们主要来探讨一下基于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
基于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劳动者“跳槽”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具体有以下特点:
首先,诉讼主体为劳动者,因此在诉讼中相关权利冲突较为明显。例如,诉讼的关键可能取决于某项技术成果,在劳动者为被控侵权行为人时,该技术成果是属于员工的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就对案件起着决定性作用,此时就存在着劳动者对其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与企业对于劳动者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冲突。更为明显的例证则是企业与员工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这时就存在着企业对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与员工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其次,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客体为商业秘密,而劳动者具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一方面,企业需要依靠部分员工创造及使用商业秘密,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这部分的涉密员工通过合法途径即获得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即使是非涉密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也比外来人员更容易发现企业的管理漏洞,因而也更易通过窃取等方式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
再次,由于劳动者较易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侵权行为也就更为隐蔽。对于上述的第一种员工而言,其泄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与其职务行为难以界定、区分,因此企业很难发现,发现后也很难进行举证证明;而对上述第二种员工而言,其在暗地里将商业秘密披露给不法分子,或以该商业秘密入股至其他的单位,使侵权行为人以极隐蔽的方式获取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若企业未能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很可能哑巴吃黄连,有苦也说不出了。
最后,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往往比通常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更为复杂。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大多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知识,往往需要借助专家,通过鉴定的方式对争议的商业秘密进行鉴定。而在劳动者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争讼的商业秘密可能经过了劳动者的技术改进或创新,因而鉴定的过程可能会更为复杂。若该劳动者将企业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并称其是通过正当的开发途径取得了争讼的商业秘密,那么,企业要证明其对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则变的更为困难。
综上可知,基于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比普通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更为复杂。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必须协调好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与商业秘密的关系,通过制度管理、法律约束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而对于员工来讲,也应增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即使“跳槽”了,也不能违反了自己的忠实义务,给企业及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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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2008]1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许昌市主要污染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许昌市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许昌市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下降1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5%。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落实环保工作“五优先”的原则,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统计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需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统一方法,分级核算,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市、县(市、区)统一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各级按照统一的方法分级核算能源消费量,并逐级评估认定。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重点抓好能源产品生产、主要能源消费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根据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全面建立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的过程中,充分利用部门、协会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物能耗统计,产品单耗统计等方面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制度,健全指标。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3.加强计量,建立台账。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焦炭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量,销售量、售于省外量、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电力。电力的县(市、区)间输配数量,由许昌供电公司提供。



(四)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县(市、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农调队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许昌供电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制度,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批发和零售业。批发和零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调查难度较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组织抽样调查,对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2.住宿和餐饮业。将住宿和餐饮业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星级宾馆(饭店)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星级以外宾馆(饭店)和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全部个体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组织抽样调查,对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公路是指从事公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的重点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会同市交通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个体专业运输户组织典型调查。



4.建立健全机关能耗统计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城市经济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农村经济调查队组织抽样调查。



3.鉴于居民生活用能涉及范围广、准确调查难度大,拟采用市建委统计的分县(市、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数据作为居民生活用能统计的补充资料。



调查内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销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建委组织全面调查。



(七)建立健全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制度。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许昌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保证各项能耗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规范统计报表各个环节的审核流程及数据控制办法,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3.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发改委负责监测。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源消费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动态监测。各级政府也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4.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合成氨、焦炭、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对象:各县(市、区)。



3.监测频率:年度、季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等。



2.监测对象:主要耗能行业。



3.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1.监测内容(定期检查):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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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培训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培训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三、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四、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3.按照成人培训特点,开展安全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设计,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强化培训过程管理。

4.制定严格的培训教育计划,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间安排符合课程设置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要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5.聘请经专门培训合格的专职教师,或者具有丰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和培训教育经验的兼职教师授课;组织学员对讲课教师进行教育质量评定,淘汰不合格的教师。

6.加强培训期间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完整记录每名学员的培训情况;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五、 培训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2.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3.聘请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培训;

4.提供虚假培训记录;

5.变更已经确定的培训教育计划,减少培训内容和时间;

6.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工作;

7.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培训机构;

8.转包安全培训项目;

9.实施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六、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将其作为培训机构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