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发展新境域/贾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30:03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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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到2009-解读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发展新境域

贾冬


  作为一名江苏的监狱工作者,经常需要对监狱工作实践进行一些理性的思考,必然对监狱理论研究给予高度关注。近几年以来尤其是从2008年到2009年,通过多方面的体会和了解,我感到江苏监狱理论研究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都有了更大的提高和扩展,高水平的理论成果大量涌现,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全国性奖励,相继受到了司法部、部监狱局以及中国监狱学会的好评,理论研究的影响力在系统内无疑处于第一方阵,由此引发了兄弟省份为之高呼赞叹的“江苏监狱现象”,一时间监狱理论研究领域刮起了一股强劲的“江苏旋风”。对于近年的“江苏监狱现象”,已有盛龙忠等一批省外同行作了阐述和思考,作为“江苏监狱现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更愿意以一个江苏监狱基层民警的视角对2008年以来近2年我省监狱理论研究作更深入的观察和解读,并提出可参考的建议。

一、收获:杰出代表及著作之点评

  江苏监狱理论研究能够取得新成就并勇于争当全国排头兵,最突出的特征和标志就是有一批理论精英的强势推进和成果创新,持续引领全国监狱理论研究的时代方向,树立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的一流地位。根据中警院翟中东教授《2008年中国大陆监狱学研究综述》的统计,当年出版的监狱学著作主要有16部,而江苏监狱系统创作的就占了将近半壁江山,达到7部,由此可见一斑。
  毛泽东讲过“蛇无头不行”,邓小平认为“一个集体要有坚强的核心”,突出的就是群体中作出重要贡献并产生巨大影响力的人的作用和地位。在理论研究方面,江苏监狱拥有一批全国系统内具有相当威望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他们以对监狱事业的虔诚和热爱,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以其孜孜不倦的作风和丰富的成果为江苏继续领舞监狱理论研究发挥了中坚作用。
  局长于爱荣研究员,是地方省监狱局领导中为数不多的中国监狱学会常务理事,代表了监狱地方实务部门在监狱学界的较高地位。他主持编写的司法部部级法学科研项目——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矫正技术原论》、《矫正质量评估》、《矫正激励统论》、《监狱民警执法质量评估》分别于2007年底和2008年相继出版,受到了储怀植、陈新良、王平、蔡道通等著名法学家的一致好评并欣然作序,其中关于矫正技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民警执法质量评估等的研究在全国来说无疑是成系统的首创。《矫正质量评估》继获得司法部金剑文化工程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和理论专著三等奖后,今年又被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评为2008年度“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一等奖。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加上预计不久即可面世的《监狱信息化导论》,这5本丛书直接奠定了作为政府实务部门的江苏监狱系统在全国监狱理论研究方面的难以超越的地位。
  张晶,这位中专毕业至今只是本科文凭的南大兼职教授,被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高文主编称为“监狱实务部门屈指可数的在理论研究上有辉煌成就的人”,在2008年被江苏省社科院评为研究员,继那部极具宏观视角和政治设计的专著《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之后,他又接连创造了三个第一,《正义试验》(2005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随笔集,《走向启蒙》(2008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书评集,《总矫正师》(2009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学术小说。作为现代监狱制度、囚权主义、人性化的始作俑者,有的观点可能要有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但他的胆识和多产,让人佩服之余又有一种高山仰止的感觉,这样的个人成就,真是很难超越。
  吴旭博士的著作《超越惩罚和规训——犯罪人人格完善与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2008年),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将人格理论和社会学引入监狱学研究的力作,他提出将人格作为行刑目的的一个核心概念,这对于我们跳出监狱看监狱、将犯罪和监狱矫治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是一个很好的启迪。
  2008年8月出版的张建秋的《个别谈话——沟通心灵的艺术》确实是一部扎根基层、非常实用的参考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还专门订购了1000册作为学生教材使用,我认为真是明智,我和几个同学都认为这本书比大学的《矫正教育学》教材实用多了,还是马克思说的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物质。来自实践源头的“活水”当然比无源之水“清如许”了。
  王晓山,苏州监狱的普通民警,以一部《图说中国监狱建筑》(2008年)填补了我国监狱建筑学方面的空白。今年8月,他的《逝去的影像——清末民国监狱老照片》一书也正式出版。由于他在监狱建筑学和监狱史学上的贡献,2009年7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研究员。
  刘颖,这位女警诗人是江苏监狱文艺理论与创作的优秀代表,继我们感受了她对监狱工作的《所以有爱》后,2009年又把清新、淡雅、可人的《四月花事》呈现在了全省每一位民警读者面前。
2008年以来,于爱荣、刘保民、张晶、吴旭、嵇为俊、夏苏平、赵新东、宋新国、于荣中、张庆斌、张留堡、刘方冰、宋行、胡配军等监狱理论研究学者撰写的论文频繁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中国司法》、《中国监狱》、《监狱理论研究》等刊物上重点发表。经过统计,几乎每个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都有江苏监狱民警的身影,几乎每期都有江苏监狱民警的论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两种中文核心期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刊出,光是2008年第六期的《中国监狱学刊》就有6篇论文出自江苏监狱民警之手。

二、解读:特色举措之启示

  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的成绩实实在在,不需要过多的溢美。对于成绩背后所付出的努力,倒是需要我们用客观、理性的态度去分析。为什么江苏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我想还是有某些重要的规律可循,当然也要用近两年最新的事实验证。

(一)监狱理论研究领先,先决于领导的重视和参与

  理论研究以群众性为基础,但对于监狱学这门与实际工作紧密相连的特色学科而言,行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而带来的强大行政推力则是监狱理论研究得到强势发展的先决条件。江苏省监狱局领导历来重视监狱理论研究工作,继2002年局党委明确将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纳入“江苏监狱工作八个领先”的目标后,2009年局党委审时度势提出了要奋力实现“八个位居全国前列”,争当全国监狱系统排头兵的战略部署,更加强调了监狱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目标和定位,相关重大举措随之展开。局长于爱荣同志率先示范,相继提出了一系列影响全省乃至全国的学术观点,从2008年以来,他主持专著9部,撰写论文10余篇相继发表,出席多个全国研讨会并获奖,受到广泛赞誉。目前,从局领导到局处室和监狱的负责人,都普遍活跃在理论研究的舞台上,由此带动和形成了广大民警热衷于理论研究的好风气和好氛围。

(二)监狱理论研究领先,有赖于持续的激励政策和制度创新

  为了有效促进理论研究的发展,省局相继出台了监狱学研究学术带头人制度、监狱理论研究警师制度、出版专著资助制度、稿酬奖励制度,都取得了良好效果。2008年12月,省局又召开了全省监狱系统人才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大力实施“212监狱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要在监狱学等5大领域选拔培养20名首席专家、100名领军人才和2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会议决定设立“创新创优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张晶、吴旭、赵新东、张庆斌等一批在理论研究上卓有建树的民警被授予“杰出创新创优人才”称号。2009年6月,省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高层次人才分类建库工作。会议决定,监狱学研究人才库的建库、培养工作由局狱情信息监测总站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实施。2009年,省局决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改革,设立具有全国首创性的监狱矫正官制度,矫正官共分七级,其中评选的必要条件就是要和理论研究成果紧密挂钩。这些新的政策方案,无疑更加调动和激发了广大民警进行监狱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打造并做强一批能全方位展示理论成果的宣传载体

  宣传领域历来是我党各项工作的重要阵地,优秀的理论成果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宣传媒介进行推广。当前,江苏主要依靠《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监狱网、《江苏警视》等作为理论研究的平台。其中,在监狱系统内知名度最高、影响最大、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当属局机关刊物《江苏警视》,该刊多年来一直以一流的结构编排、文字质量和美工装祯处于全国监狱系统内部资料性连续刊物的第一方阵。2009年1月,该刊编辑部对刊物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版,增加了一批新栏目,最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栏目“博客”展现了传统媒介利用、吸纳网络传媒的气魄和创新。《江苏警视》办刊范围立足本省,却不局限一隅,“兼容并包,放眼全国”是其一大特色。对于外省监狱理论的优秀投稿,编辑部更是以欢迎的态度拿出大篇幅予以推介,甚至对于尚在学业中的学生作品,只要言之有理、文辞通顺,编辑部也会认真指导,择优刊发,仅2009年以来就有几位中警院本科生的“处女作”发表在杂志上。说起来,笔者面世的第一篇论文也是在学生时代经该刊编辑同志破格发表的,受其鼓励从而促使本人走上了理论爱好之路。
  《监狱评论》,是江苏监狱局继法学界著名的《刑事法评论》、《侦察论丛》、《华东司法评论》等之后与时俱进创造的独特监狱学术展现形式,集中体现了一段时期内省内外监狱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2008年6月出版了第二卷,今年即将出版第三卷。
  《监狱矫正论坛》也是挂靠在江苏监狱局的中国监狱学会教育改造委员会推出的另一个监狱学领域的学术品牌,第一卷已于2008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发行。
  网络,这一新兴传媒已被省内一些监狱民警用以展示和交流监狱理论的载体。2008年以来,以“大风起兮”等为代表的江苏监狱著名学者纷纷在法律博客网、法制日报网上开设个人博客,传播现代监狱理念,开展监狱学术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注重开发和培养充足不断的后备理论人才

  人才,是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江苏监狱实行的监狱学研究学术带头人制度、监狱理论研究警师制度,形成了完备的监狱理论研究网络和梯次结构,对于发现新人、培养新人发挥了积极作用。发展一批有较好理论功底和发展潜力的民警成为监狱学会会员,为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奠定人才基础,是江苏监狱局和监狱学会的一项既定决策。2009年6月,省监狱学会下发了《关于组织推荐青年民警加入中国监狱学会和江苏省监狱学会的通知》,各单位青年民警踊跃报名。目前,经过审核和讨论,已决定吸收81名民警为江苏省监狱学会会员,名民警为中国监狱学会会员,江苏仍然是中国监狱学会会员最多的省份。学会会员的大量加入,为江苏监狱理论研究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
  《江苏警视》则利用2009年1月新增的“新秀”栏目,每期刊发1—3篇青年民警的文章,吸引更多的青年民警关注理论研究,关心监狱工作,鼓舞了他们参与理论研究的热情。

(五)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善于策划和申请高层次、高质量的理论课题与项目,抢占理论研究的制高点

  把握重点,集中优势进行理论前瞻性研究,历来是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塑造知名品牌的法宝。继2008年具有全国影响的“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出版之后,2008年4月,省局专门对“21实际监狱人文探索丛书”课题立项,以《监狱形态论》、《监狱文化论》、《监狱本体论》、《监狱法论》和《监狱思潮论》一套五本为核心,其中《监狱文化论》、《监狱形态论》目前已完成统稿审定工作即将出版。“人文五论”丛书在监狱学研究上以其选题独特、内容创新必然写下浓重的一笔。
  近年来,江苏监狱系统尤其重视积极申报司法部法学科研项目、江苏省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法学研究课题等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对于获得专项资助、提升研究档次、扩大社会影响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自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实施“黄丝带”课题这一全国理论研究项目以来,江苏每年都积极组织民警参选申报。我省的课题立项以研究方向前瞻、分析角度深刻、把握重点要点获得了专家审核组的认同,近年来一直是全国各省市中最多的一个,2008年立项13个,2009年立项14个。

(六)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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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社会保障、交通、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二)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体系;

  (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分级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应急的设施、设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公共卫生和医疗专家库、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卫生监督队伍以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危险性分析评估,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急救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必要时可以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门诊、病房。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演练,推广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毗邻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本省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启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处理突发事件期间,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保证及时、优先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发生地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及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第三十六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和监督监测,对各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交通道口设置检疫站、留验站。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团结协作,群防群控,落实好各项防治措施。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疫情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救治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卫生组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卫生组织的传染病监测、预防、控制、诊断、治疗水平。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层设立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登记和报告;设立基层监测点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责任单位和地段的检查、技术指导和情况报告;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交通,拒绝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或者干扰、破坏采取应急措施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部门来电询问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的管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劳动部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综合管理全社会劳动力。社会招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不单纯是办理招收录用手续,而且与其他一系列劳动工作包括待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安置、职工
交流、劳动仲裁、劳动保险等及户粮管理紧密联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统一管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招工工作,严格按照在国家下达给各单位的增
人计划内审批录用的要求办理,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招工质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凡未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一律无效。



199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