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申请国家赔偿,资深法律人抱头痛哭?/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6:46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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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申请国家赔偿,资深法律人抱头痛哭?

龙城飞将


  梁丽虽获自由,但仍是“犯罪嫌疑人”。按照深圳检方和公安方面撤消案件时的决定,她涉嫌侵占罪,属自诉案件。谁知案件波澜未平,不知好歹的梁丽,被关押了九个多月好不容易获得自由还自不量力,居然想要申请国家赔偿!梁丽这一表态,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又引起网络上的热议,尤其是这一消息刚一披露,就有资深法律人士杨兴录“拍桌痛骂、抱头痛哭”、如丧考妣。看来,梁丽到底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能不能申请得到是值得人民再关注一阵了。

一、梁丽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

  梁丽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这取决于公安机关对她拘留、检察院批准对她逮捕是否有错。“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
  梁丽之所以想申请国家赔偿,是她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她不是犯了盗窃罪,公安机关错误地拘留了她,检察机关错误地批准逮捕她。
  梁丽案的受理律师司贤利认为,公安机关下达撤案决定书,意味着整个案件至此结束。鉴于司法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意味着案件不成立,也意味着梁丽被“无故羁押了9个月”。
  可见,公安和检察机关有没有错误地拘留和逮捕她,就成了她能否获得家赔偿的关键。

二、梁丽被释放后是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欲知公安和检察院有没有错误地拘留或逮捕梁丽,要看梁丽是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认为梁丽构成侵占罪。2009年9月25日,检察官向梁丽宣读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告知梁丽,此案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但构成侵占罪。检方并未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就意味着,对梁丽只地解除取保候审,并没有说不起诉她。
  公安局认为梁丽构构成侵占罪。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于10月10日签发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决定撤销此案”。公安局的此份决定上仍然称梁丽为“犯罪嫌疑人”,这就意味着,公安对她撤消案件了,她还是脱离不了可能被问罪的干系。
  这说明,梁丽在司法机关仍旧挂着号,仍是“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由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转为“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梁丽本人对说法非常气愤,她说“你们关了我9个多月,现在都证明我不是盗窃了,为什么还说我是犯罪嫌疑人?”
  从法律上,梁丽是不是仍然戴着“犯罪嫌疑人”的桂冠,是她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关键。

三、梁丽案件是否属于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有人认为,这些规定适合于梁丽:“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兴彬律师认为,梁丽案属自诉案件,因为受害人没有向梁丽进行起诉,依法梁丽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问题是,如果珠宝的主人向法院起诉了梁丽,但法院最后判决梁丽的侵占罪不成立,梁丽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呢?在这种情况下再看深圳检方和警方仍给梁丽留着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尾巴意义何在呢?
显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堵住梁丽可能申请国家赔偿的通道。

四、应从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
  对梁丽是否构成侵占罪进行界定,梁丽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现在就转化为梁丽到底是不是构成侵占罪。
  检方和警方说梁丽构成侵占罪,梁丽自己不承认。哪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界定侵占罪,不能凭个人感情,不能凭道德规范。涉及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的定罪刑罚,一定要依据法律的严格规定,或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至此,人们就可以提出疑问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那么检方和公安根据什么判定梁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根本特征是“拒不归还”,深圳检方与公安是如何界定的呢?
  既然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对梁丽是否犯有侵占罪是由公安与检方决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显然,既然属自诉案件,深圳检方和公安给梁丽行为的性质的定性就是无效的,若经过300万元珠宝主人的起诉,经过法院判决梁丽侵占罪成立,才可以从法律上确认梁丽构成侵占罪。若未经法院判决而确认梁丽构成侵占罪,是违反了刑法第3条的规定。
  何为拒不归还?正如何兵教授所言,刑法上没有直接的具体的规定。
  任何一个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是十分谨慎的,规定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理念是全体人民参与的共和国,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我们的国家把司法权委托给了司法机关,就是说,司法机关并不是自己有权怎样,而是全体人民委托他们怎样做。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与法律框架下,人民只要求他们依法开展司法活动,要求司法活动不要越界。越界的司法就是违法的司法。
  因此,遇到许霆和梁丽这样的案件,一定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是否涉嫌侵占罪,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确认一个人是否“拒”不归还,是否以侵占罪定罪。
  应当遵从这样的思路处理这样的案件:
  第一、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若拾得人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同时,受损人还应当对拾得人有所感谢的表示。
  第二、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拾得人不给。受损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拾得人归还。若判决生效后拾得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若财物的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拾得人仍不归还,受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时顺利找到了财物,受损人不再有损失,亦不能定性为侵占罪。
  第四、若财物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经强制执行仍不隐匿财物拒不归还,方可界定为拾得人犯了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晰。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用民法解决的,尽量不用刑法。罪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能轻判的不应科以重刑。
  重要的是,尤其不能使用一些法学家们的解释对一个人决定是否定罪。我早就主张,在起诉与法院审理阶段没有疑难案件,法律规定为罪的行为就定罪,没有规定为罪的行为就不定罪,或者不起诉,或者进行无罪宣判。实际上这是法律的规定。司法人员这样做了,就是在司法领域遵从了法律的规定。不这样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强行定罪,是违法的司法。
  我国法律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部分法学专家、深圳检方和警方已经给梁丽“定”了侵占罪,这种定性有多少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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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市计委 市编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计委、市编办制订的《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政府项目实施项目法人招标,是政府转变职能、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运用市场机制提高项目建设与综合运营水平的有益探索。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流程,保证项目法人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市计委、市编办二〇〇二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运营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效益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项目中需要进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适用于本规定。
  (一)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2008年奥运会场馆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是项目法人招标的招标人。市政府授权市计委负责项目法人的招标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法人招标一般应当公开招标。有特殊情况不适于公开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五条 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法人招标的招标信息、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在“北京投资平台”网站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确定招标项目。市计委根据市政府的决策、本市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实行法人招标的项目名单;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确定招标方案。根据项目需要,市计委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项目法人招标方案;重大项目招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项目法人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条件:项目地理位置,占地范围,用地性质和使用方式,周边环境,其他需要说明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基本要求:建设规模,功能,主要技术、经济、环境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投资回收,其他应当提出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法人的责任、权利,获利方式,特许经营期限,其他要求。
  (四)有关政策和支持条件:有关税费、用地、进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政策,资源供应、价格、投资回报等方面的承诺。
  (五)要求项目法人具备的条件:行业资质,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运营管理能力,专业技术力量,资信,经验与业绩,以及其他条件。
  (六)招标工作安排:招标范围(国内招标或国际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招标费用及其解决方案,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拟进行资格预审的预审条件与预审方法。
  (七)相关法律问题(拟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法律适用,有关语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释,争端的解决,其他应当说明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 委托招标。市计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协议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编制招标文件。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已经确定的项目法人招标方案编制。
委托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市计委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审定。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要求,开标与评标的安排,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文件中语言文字的使用和解释。
  (二)项目基本条件的说明。
  (三)要求项目法人具备的条件。
  (四)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有关方案(开发方案,设计方案,融资方案,货物和服务采购方案,运营方案,移交方案等)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及有关资料。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形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和协议书。
  (七)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采用国际招标的,应规定报价的货币及其汇率计算要求、汇率风险责任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主要情况与要求,项目资金来源,项目优惠政策或支持条件,资格预审方法,入围条件,投标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文书的目录及其有关格式规定与要求等。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国家及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载明项目概况、项目法人授权范围与授权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投标截止时间等事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发出邀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在国家及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预审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向预审入围者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其他申请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代理机构以会议记录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解释或者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修改内容涉及改变招标方案有关内容的,应当报市计委审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招标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投标,不能同时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重复投标。
  第十八条 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或投标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所有合同条款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和各方独自承担的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格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备选标。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一个替代方案作为备选标,并提交替代方案的全套投标材料。
  替代方案应是在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基础上,对原方案进行局部改动,使方案得到优化,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或者有利于改进和提高项目的可行性。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二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项目法人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市有关行政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初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审查和确认投标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详细评审。对于初审合格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调整商务偏差和技术偏差,进行详细评审、量化和比较,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资格后审。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综合评估比较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签订合同前应处理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决标。招标代理机构审查评标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计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市计委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讨论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谈判。根据需要,市计委会同或者委托有关方面和专家进一步审查中标人的财务和技术能力及有关方案,就需要进一步澄清和确定的问题进行谈判。
  第二十九条 授标。市计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 起草法律文件。市计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专家与中标人就合同条款的具体细节进行充分讨论,起草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必要时,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定法律文件,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根据项目特点,由市计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拟进行项目法人招标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发以来,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多种形式的联合有新的发展,开始出现独立的科研单位进入大型工业企业,实现科研和生产一体化,较好地解决了科研和生产相互脱节的问题。为这进一步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有起作用、靠得住的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目前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
二、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在企业或集团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这部分收入的分配由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协商。
三、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后的科研、设计机构为主进行,有关部门对其出国考察、学术交流、聘请国内外专家等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四、支持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和加强中间试验基地。这些中间试验基地从事中间试验所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但中间试验基地从事经营性生产所得的收入照章纳税。
五、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技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这类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转让技术成果也暂免征所得税。
六、企业或企业集团向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七、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其经费逐步由相应的企业或集团承担。原来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为它用。
八、进入大中型企业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原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继续保留,这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保持不变。企业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如果需要调整或改变项目的用途,应同该科研、设计单位商定。
九、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和原企业的开发机构,其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十、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从相应的企业或集团中调入适用人员。也可以把不适宜从事研究开发、设计工作的人员及多余的生产、后勤人员交由企业或集团统筹安排,并允许流动。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