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努力实践“两个至上”/何纲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3:18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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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努力实践“两个至上”

何纲梁


近日,随着国家《反垄断法》草案的出台,举国上下,都在声讨垄断行业的不公。石油、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烟草业,作为一个垄断行业中的特殊行业,更是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众矢之的,烟草行业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是史所未见的。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垄断。这一特殊地位,要求烟草行业必须承担起国家赋予的特殊使命和责任,把实现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作为永远追求的行业目标。200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会见出席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座谈会的全体代表时指出,烟草行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专营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这是国家领导人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再一次肯定。
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切实做到“两个至上”是我国烟草行业20多年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要想实现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实践“两个至上”的价值观,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于我们烟草行业来说,就必须确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可见,坚持“两个至上”的价值观是烟草行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必然要求。
从宏观角度来看,烟草行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两个至上”的价值观,必须做到“五要”。一要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要抓紧理顺行业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整体竞争力;三要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销售网络,推动烟草经营从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的转变;四要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五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推进卷烟打假、打私。
从微观角度来看,国家局提出的“两个至上价值观”,既是对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战略部署,也是对每一位烟草员工的思想要求,需要在工作中躬身实践。笔者认为,践行“两个至上”,应当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烟草专卖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作用。
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是行业专卖管理工作的基础。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后,县级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着基层烟草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职责。要把“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做到实处,必须通过以下几方面加强专卖基层建设:

(一)巩固专卖地位,加强基层专卖力量。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专卖基础建设,领导班子要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烟草专卖基层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建设和管理,作为经常性工作努力抓好。
2.坚持“四不变”原则,充实基层专卖力量。县级公司法人取消后,专卖管理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家局《关于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职能不变、主体不变、管辖不变、任务不变,合理布局所队机构,配足配好人员、装备,充分发挥属地管辖优势,承担起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假打私、许可证管理等重要职责。
3.健全制度,强化职能。要通过制定和完善加强县级局建设的制度措施,健全和落实专卖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和专卖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强化基层专卖管理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装备设施、经费开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完善内部管理、打假打私、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专卖基层建设整体水平,夯实专卖管理基础。

(二)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专卖执法队伍作用。
1.积极开展“两个至上”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两个至上”在岗位的主题实践活动应当是具体、务实的,是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紧密联系的。因此,要将思想教育工作与行业工作实际有机结合,为行业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打牢思想根基。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认真学习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紧密结合,突出抓好“八荣八耻”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促进和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二是要与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专卖人员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实践“两个至上”,不断增强专卖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三是要与行业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专卖队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打牢思想基础,有效推动行业改革和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
2.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基层专卖管理机构,尤其是基层专卖管理所要把“两个至上”做到实处,必须转变观念,坚持守土有责,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一方面,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中,一部分专卖人员存在着严肃执法,怕反被指责,依法办案,怕过头怕多事的消极心理,过度地强调所谓的“文明执法”,怕投诉,畏首畏尾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面对这种消极思想,我们应当在践行“两个至上”时,加强教育引导,积极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从体现“两个维护”发要求出发,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责任,棘手治乱,在严厉打击卷烟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通过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使严肃执法、有效执法得到充分体现。
另一方面,在行业改革、调整时期,专卖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获得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专卖队伍要摈弃单方面执法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维护卷烟零售户利益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的理念。维护零售户利益,最重要的是满足消费者需求。因此,专卖人员要充分配合、协助经营部门做好按客户需求组织货源工作,使卷烟经营真正贴近消费者,贴近市场。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必须保证消费者从正规渠道买到放心的卷烟产品。要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斗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向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普及卷烟识假辨假知识,营造全民打假氛围。
3.以人为本,切实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充分发挥专卖执法队伍保驾护航的作用,就要以人为本,从以下几方面切实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提高经营案件的能力。专卖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案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甚至关系到经营案件工作的成败。因此,要在实际工作中着力培养专卖执法人员经营案件的能力。主要包括:分析判断能力、宣传鼓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驾驭案件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具体见我另一篇文章《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专卖管理监督的调研报告》)。
二是巩固专卖业务能力。要抓教育培训,按照省局开展的体能、技能竞赛活动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要使专卖人员掌握:会宣传、会查案、会办案、会电脑、会真假卷烟鉴别、会沟通、会情报收集、会写市场分析信息等技能,提升专卖管理能力。
三是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提出的运用内外两套监督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六大禁令》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监督落实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严格管理,查找在管理中存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分析研究对策,建立完善各项制约措施,预防损害专卖队伍形象的事件发生。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使专卖队伍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纪律规定,自我约束,增强专卖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专卖执法社会形象,提升专卖管理能力建设。

(三)明确职责,加强市场基础管理
践行“两个至上”,就要从“两个维护”出发,进一步明确和认清各级专卖机构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卷烟市场的神圣职责,做好市场基础管理工作。
1.始终保持打假高压态势,深入推进卷烟打假工作。
要充分认识制假贩假的严重危害性,是对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我们要在践行“两个至上”中,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打大案打网案上,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合作,坚持打源头与打网络并重,建立和完善打假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卷烟打假责任制,把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国家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方案》,进一步确定目标,明确任务,全面推动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的深入开展。
2.扎实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行业自律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在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是实现“两个至上”、推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
基层专卖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四个严禁”、严守“五条纪律”,要从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不断加强内管工作的思想基础,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专项整治、效能监察四个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加强对卷烟经营全过程、财务审计等活动的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内部经营行为,建立加强内部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实现“两个维护”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市场精细化管理,做好监管卷烟经营大户工作。
基层专卖组织要严格按照省、市局“三清四明”的要求,积极做好市场精细化管理。要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大户不除,就要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专卖人员在保护守法经烟户利益的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注重引导、规范、整顿。烟酒专卖店等小型零售业态是低档假冒卷烟、走私烟的主要销售渠道。因此要继续加强执法检查,采取法律、行政、经济与教育等方式通过“四个环节”加以规范与控制。在发证环节上,严把发证关,限制此类业态的数量以及连锁发展的趋势,使其不能形成较大的规模;在供货环节上,要合理确定供货量,按其实际的零售数量限量供货;在价格环节上,要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指导价,发现降价现象,要以减量供货或停止供货等手段严肃处理;在检查环节上,要加强市场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的,要采取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手段进行处罚。
当前,烟草行业正处在重要调整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温家宝总理在批示中指出:在新时期,烟草行业面临着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确保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任务。行业的每一位职工都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两个至上价值观”给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每一个烟草职工牢固树立“两个至上价值观”,切实做到“两个维护”,我们就一定能够攻克难关,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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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0]9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维护
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安全
和有效使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
联合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市、镇(区)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
室,代表本级政府指导和监督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全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规划;
(二)制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审计、
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工作的规则、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全市性村组集体资产清查、统计、工作交流
等活动;
(四)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五)指导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五条 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法律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定期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对其资产
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
(三)定期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组织对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依时收
缴财务报表并上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五)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村组集体经济
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章 资产产权
第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
林木和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
(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
物,以及购置的各种工具和设备等财产;
(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合资、合
作的企业以及从事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资产
中,按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
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
(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村组集体经
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
产,以及国家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形成属于
集体所有的资产;
(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
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
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
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
(八)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
有价证券;
(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
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村组集体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所有,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组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 村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
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
押、冻结、没收。
  第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扩大经
济组织规模,可以依法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撤并。被撤
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其集体资产属于撤并后所归附的村
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私分和平调。崐
第十条 对村组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依法提
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
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登记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负责。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
营方式,实行直接经营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
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
第十三条 村组集体资产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并应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采
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
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
组织成员有承包、租赁的优先权。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 村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
合同规定依时交纳承包款和租金。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
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
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同
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和承
包经营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
原则。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二)农民年度依法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四)重大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六)集体资产产权处分;
(七)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理事机构,负责管理
本组织集体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
定;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管理本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
(四)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和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
的日常工作;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理财监督小组,负
责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组织理事机构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
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监督本组织及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
况;
(三)列席本组织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向本组织理事机
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
告;
(五)向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本组织理
事机构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财监督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活动一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妨碍理财监督小组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理事机构、
理财监督小组的换届同步进行。现任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
理财监督小组。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集体资
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三)资产出售、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程序包括:申请立项、
委托评估、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收确认。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行评估的村组集体资产,由村组集体
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
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制订年度收支预
算,年终要如实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核
实资产存量,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
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
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
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开支实行民主
决策。一切财务开支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有审批
人、经手人及证明人签章,注明开支用途。会计入帐前,各
项收支单据经理财监督小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销入
帐。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
主理财的原则,每月一次公布集体资产收支状况,要按照村
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公布,接受本组织成员的
查询、监督。
第三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
系。经济收益要兼顾扩大再生产、公共建设、福利开支和社
员分配,收益的使用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
案。
第三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经济规模和业
务量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确需撤换的,必
须经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财务人员因故
离职,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财务人员在
本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招聘或向社会公开选拔、
招聘。
第三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逐步实行财务管理电
算化,对集体资产进行科学管理和监控。
第三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准确、完整地
编制财务报表,依时报送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将财务有关文
件、单据归档保存。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由村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村组集
体资产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按《广东省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
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村组集
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村组集体资产行为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灾害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 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灾区”包括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灾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舟曲灾区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舟曲灾区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